行政监察的监督权利有哪些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利的具体种类包括有检查权;调查权,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请求协助权;以及监察建议权等,即向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等建议的权利。行政监察的监督权利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