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故意隐瞒,确诊患者被判刑。判的好!这故意隐瞒得造成多少人被隔离?3月1日上午,由省菏泽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省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在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光辉出庭支持公诉,成武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中斌担任审判长。据了解,该案是全省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为了便于用户有更好的体验,律师事务所在产品上做了很多的升级尝试,结果也是非常的好,市场表现也趋于良好状态。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d3084次列车从荆州前往汉口,同日乘坐t182次列车从汉口至商丘,并于同日从商丘回到成武县大田集镇田塔村的家中。
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接触史,田某某予以否认;1月23日,田某某被收治于成武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治疗期间仍故意隐瞒治疗史、接触史、发热史,随即被安排入住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被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追查到其从湖北回成武的行程,被告人和其家属仍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当日下午田某某被转移至感染科病房;1月26日上午,田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月8日,田某某经治疗病愈,当日,成武县公安局以其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继续对其采取隔离措施。
2月23日,田某某被解除隔离;2月24日,成武县公安局以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田某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病情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前后共造成37人被隔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严重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经管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元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遵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怎么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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