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设计不合理,刚办完离婚了,另一方就转移掉财产,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四、离婚协议起草的合法性欠妥,登记机构审查不严,留下后遗症。六、协议离婚后,因发现新的财产和子女问题处理不妥当,离后反悔。七、协议离婚时,一方行为能力欠缺,导致协议离婚无效。协议离婚时,子女抚养费问题处理得不好,今后走上法庭。综上,虽说协议离婚,快捷高效,社会影响较小,但离婚协议非专业人员起草,实践中也常产生最终还是闹上法庭。因此,如在经济条件允许下,很有必要聘请律师为您提供协议离婚律法服务。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律定。”但对相关究竟什么样的婚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范围、如何处理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关系等问题并无明确的界定。
关于经过公证、见证的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实践中还经常存在诉前离婚协议经过了公证或者是经过律师、居委会、第三方的见证。我国《公证法》已经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6、38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证明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具体而言:该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律法行为、有律法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该法第38祭规定:“律法、行政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律法效力的,依照其规定。”公证机构毕竟与婚姻登记机构存在本质差别,所以也不应赋予其公证的离婚协议具有相应律法约束力。但这不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