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期间移送管辖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申请破产期间移送管辖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破产企业的管辖权问题是很好确定的,因为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即可。除非企业的性质比较特殊,那人民法院也只能依职权作出移送管辖的决定。当然,理论上企业可以对移送管辖的决定提出复议的。如果您想要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知识,或者想找律师帮助,您可以访问深圳律师https://www.lawtime.cn/shenz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