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负担的其他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往往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的,那么你知道诉讼费用负担的其他情形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诉讼费用负担的其他情形
(一)二审改判,诉讼费负担
2、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二)法院调解结案的诉讼费承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三)再审的诉讼费负担
1、依照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2、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由败诉方负担规定负担。
3、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四)离婚案件诉讼费负担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撤诉案件诉讼费负担
1、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六)减少诉讼请求的诉讼费负担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七)督促程序诉讼费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八)公示催告诉讼费负担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二、对诉讼费承担的规定有哪些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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