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移送之前原告是可以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以准予撤诉请求,但是要在移送管辖裁定生效之后案件移送前来申请撤诉。那么裁定移送管辖后可以撤诉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裁定移送管辖后可以撤诉吗
移送管辖裁定生效后,案件移送之前,原告申请撤诉,受理法院可以准予。移送管辖是裁定管辖的一种,是依据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诉讼管辖。可见,移送管辖裁定本质上是对管辖的确认,即确认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移送管辖的“移送”不能机械地解释为技术性操作层面上的“移送”。因此,准予撤诉并不会影响移送管辖裁定的这种确认,即不会影响它的效力。也就是说,准予撤诉不是对移送管辖裁定的不执行。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对于裁定移送管辖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
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法院来讲,除了该案是因其他法院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起诉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被告在受移送法院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法院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法院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法院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法院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
三、对移送管辖的裁定可不可以上诉?
法院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案件管辖生效之后,裁定移送管辖之前提出撤诉申请。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裁定移送管辖后可以撤诉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