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咨询尽职尽责


铜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咨询尽职尽责
、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检举他人窝藏、包庇自己的事实,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认定具有立功表现,酌情从宽处罚。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中检举他人窝藏、包庇自己的事实,也查证属实的,可以将检举行为视为如实交代行为的一部分,依法认定自首,予以从宽处罚,勿需另行认定立功。三、如何适用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5
铜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咨询尽职尽责
人次,接受法律咨询人次,完成调研文章篇,宣传活动收效显著,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荣昌县司法局组织律师法制宣讲团成员深入到双河街道高丰村“现身说法”,为村民开展了次法制讲座。此次讲座内容涉及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知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知识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范围方式及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有担当和奉献精神等方面。律师们通过生动的语言,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作了具体分析和讲解,整场讲座深入浅出,针对性强,内容详实,让村民们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主办方介绍,组织律师进村现身“说法”,村民获得法律知识的熏陶,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意识,并以此带动和促进全村的法治建设工作更好更快发展。这也是为贯彻市委次届全会关于“缩小大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精神,结合“项工程”中“担任千个村(居)法律顾问组推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而展开的实际行动。龙坡区司法局市律协龙坡区分会多管齐下助推律师“畅通参政”:通过律师担任区法律顾问,免费为会以及各代表小组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通过邀请区领导指导律师工作,争取区在职责范围内为律师执业和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向区专题汇报律师工作,在建议名律师够继续留用的同时,还了两名的律师,吸收更多的律师担任;还通过与区委部的积极协调,将本区名和律师的材料整理成册,积极备选。在换届前夕,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参政议政方面的积极作用,龙坡区司法局市律协龙坡区分会积极协调,多方联系,主动向区及部宣传推介律师工作,努力为全区律师参政议政搭建平台。近年来,龙坡区律师行业蓬勃发展,目前,全区共有律师事务所家,执业律师
年月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允许知名律师对般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执行更高点的收费标准,此事引起了社会上普遍关注。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背景和过程,据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协会会长孙如林介绍:“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原来执行的收费标准是年制定的。当时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以国资所为主,律师享受事业干部待遇,对律师服务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00
年以下或者拘役。二要看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三是根据被告人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难把握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四、分子必须不是累。《刑法》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的分子,根据分子的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分子宣告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分子被判处的是72
忠县委托律师哪家好,“事前防范性”和“事后补救性”两大类。前者是从法律的角度避免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后者是纠纷发生后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这两大类工作中,前类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也就是说,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减少风险,消除纠纷隐患。有效的事前防范,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管理成本,这也是企业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目的。因此,评价企业法律顾问水平和业绩,不应当仅仅是看其“打官司”的能力和业绩,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避免纠纷消除“打官司”隐患的能力和业绩。这就要求其在参与企业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经营决策中“不仅仅说不”,即不仅仅从法律的制约性上否定项决策,指出其风险所在,而且要为企业经营者指明法律上可行的企业途径,使企业决策得以实施。以管理为主的原则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从性质上分为两类:类是直接的管理工作,包括承担有关企业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类是间接的服务性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很明显,类工作应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企业法律顾问也正是依此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余万元。乙公司对审判决不服,以实际工程量应为张工程量表记载的工程量之和为由提起上诉。审中经审理查明,《月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南侧道锚索完成工程量00,据此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00m
章总则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设立条件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万元以上的资产。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千万元以上的资产。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人应当是具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万元以上的资产。条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批准后实施。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并报审核机关核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号律师执业经历等;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设立许可程序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设立人的名单简历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住所证明;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规定。执业许可证由统制作。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变更和终止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条款的规定报批。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条款的规定申请变更。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条成立年以上并具有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自行决定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和管理规则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规定。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构成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律师责任;尚不构成得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章附则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备案。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修改编辑为了促进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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