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证据的收集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公诉人对证据搜集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给予证明。比如证据持有人关于证据特征、被侦查人员调取等情况的证明、对此证据有辨认能力的人员对证据进行的辨认、见证人对证据调取过程的见证、现场勘查笔录对证据存放地点和特征的记载。
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介绍律师对证据的保全、固定情况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公诉人给予说明,必要时,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证据得到妥善保管的证据、证据得到科学保全的证据。
对证据的质证,不能局限于证据内容和形式本身,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情况也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对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情况进行有效质证,有时可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如在杜培武冤案中,关于杜培武鞋底附着的泥土与发案现场汽车离合器踏板上提取的泥土成份一致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结论在诉讼前期并不存在,是后期才形成的,但是,是何人、采用何种方法提取泥土的?何人参与了提取泥土的过程?提取泥土有何人见证?何以证明送检的所谓从汽车离合器踏板上提取的泥土确实取自发案的汽车?汽车离合器踏板上的泥土是何时提取的?与案件发生相距多长时间?对案件现场包括提取泥土的汽车是如何保护的?这些问题,都影响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检材――汽车离合器踏板上提取的泥土是否就是杜培武留下的泥土。如果不能对上述证据的来源、收集、保全、固定情况进行充分的证明,不能证明鉴定结论依据的泥土就是杜培武鞋底和汽车离合器上的泥土,作出同一认定的鉴定方法再科学,也不能证明杜培武和汽车有一定关系这一重要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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