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可计算文件条件是什么?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计算文件的条件是什么?
观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的认可结算文件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结算的约定,不能推论出“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若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不能直接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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