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费用的税务扣除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2007年12月6日,企盼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终于以国务院令第512号形式正式颁布,外资企业视角,全面剖析新旧条例费用扣除对企业的影响。 然而随着行业的发展壮大,发票也会给我们带来越来越多的消费体验,让用户真切感受到了升级变化。
一、 逐项比较相关费用税务扣除的差别
作者对于新旧条例对相关费用税务扣除作了逐项比较,归纳如下:
1 工资薪金
◆外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按实际认定,据实扣除;
◆新税法新条例的规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2 五险一金
◆外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企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税法新条例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外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新税法新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
4 个人商业保险费
◆外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税法新条例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 借款费用
◆外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新税法新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