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拆迁安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不服政府关于拆迁安置的决定,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对于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在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之内。当事人不服拆迁安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