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犯罪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共同犯罪问题越来越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在主观意念、行为分工上的差异,致使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问题争论颇多。那么什么是共同犯罪?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科学地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现象,它表明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因而必须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主体,即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同一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共同”应当作比较宽泛的理解:从主观方面讲,可以故意的内容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是基于一个直接故意和一个间接故意成立共同犯罪,但其必须在认识因素上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本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从客观方面来讲,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且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其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有的作为有的不作为。
二、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
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个概念出发,构成共犯的条件是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必须符合特定的一个犯罪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共同行为人却因参与犯罪环节的不同、程度有差异,而使得司法人员在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时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使某些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逃脱了法律的惩处,又使某些应当以主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错误认定为从犯得以从轻处罚。究竟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某一行为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以及该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重要性如何﹖往往是司法人员时感困惑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之上的行为
2、共同行为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范围之内的行为
三、“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而他人却不知有这种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协力的行为人是否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即是否成立片面共犯试举一例说明:甲在某一工厂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该工厂的一名工人乙看到,乙见状产生见者有份的念头,此时在场的还有一未看到甲行为的工人丙,乙为了不使丙知道甲的盗窃行为,故意找借口支开丙,从而使甲的盗窃行为得逞。事后,乙找到甲提出见者有份,与甲共同分赃。在此案例中,甲因为事先不知有乙的协力而不构成共同犯罪,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这点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但就乙的行为能否成立片面共犯,争议颇多,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乙在看到甲实施盗窃过程中以见者有份的心态参与进去并实际形成了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支开丙为甲望风的行为,是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对乙应按甲所犯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即构成片面共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乙与甲无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其支开丙的行为只是其在甲实施盗窃时暗中对甲进行的一种帮助行为,目的是为了见者有份。因此,乙在主观上因无甲的认同,与甲无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实行的行为亦不是共同盗窃行为或事先商定的分工行为,故乙的行为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即片面共犯不成立。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其中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称行为。因此在我国共犯与共同犯罪只是名词与动词的区别,共同犯罪是一种行为,而共犯是一个名词,并无实质性区别。以上就是什么是共同犯罪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