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图书馆“颤音”,获得177万多组数据:1995年王某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罚款12万
2019年2月18日至19日,王某(1995年出生)在湖北省崇阳县家中,利用专门用于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含有大量用户名和密码的样本数据,对北京微播视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颤音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了攻击,非法获取了颤音公司存储的177万多套用户身份认证信息。
王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逮捕并绳之以法,之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事发后,王补偿颤音公司并得到了谅解。
一审法院裁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为初犯,到庭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颤音公司进行了补偿,获得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判断如下:1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二、公安机关查获的笔记本电脑一律没收。二审请求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过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对图书馆的攻击主观恶性较小,行为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低。此外,他是第一次犯罪,他有一个坦率的阴谋,这赢得了受害者的理解。因此,他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王某某。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经本院审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调查,考虑到王某某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量,王某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社会是有害的。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和刑事责任与刑罚相一致的原则,一审量刑并非不当。辩护人根据一审判决已经考虑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王某某,没有法律依据。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万古神帝最新章节受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处罚。针对王某某的初犯,他在到庭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并获得了颤音公司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赃物处理得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项裁决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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