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哪些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应当是这样的:1、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系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