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人们来说房屋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房屋它也是有一个使用期限的,那么房屋使用年限50年和70年有什么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房屋使用年限50年和70年有什么区别
房产50年和70年的区别就在于,产权50年的立项是办公,产权70年的立项是住宅,两个立项最大的不同是50年的办公用房贷款额度低,利息高,购买和出售时税费高,70年住宅用房贷款额度高,利息可以享受优惠利率,交易时可以享受国家优惠税费政策。
二、房屋土地使用年限50年到期怎么办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三、房屋使用期限到期之后怎么办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
(一)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三)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此,无论是商业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数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针对该建筑相对的土地使用权。40年或者70年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是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简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是一直归所有人名下的。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两个立项最大的不同是50年的办公用房贷款额度低,利息高,购买和出售时税费高,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使用年限50年和70年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