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吗
业主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于业主行使单方解除权可能造成的损失,物业服务人完全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主张,但不得以此为由阻却业主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业主享有如下基本权利:
1.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使用物业共有部分并分享公共收益的权利。
3.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权利。
4.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权利。
5.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
6.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
8.知情权。
9.监督权。
10.撤销权。
11.享受物业服务权。
12.其他权利。
业主的基本义务如下: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的基本规范,是判断业主行为是否正当的重要依据。因此,全体业主都负有遵守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义务。一些业主委员会印制业主手册,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物业管理基本规范送到每位业主手中,方面业主更好地了解行为规范,了解业主委员会。
2.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愿和要求,该决定的内容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而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授权而做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每一业主都负有遵守这些决定的义务。如果某业主认为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起诉撤销,那么这一决定是否应继续履行呢?这是一个应当认真研究的问题。理论上讲,个别业主的异议不具备否定全体业主决议的效力。但法律实践中,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因担心社区和谐问题而建议业主委员会暂停执行决议。当然,即使是建议,业主委员会一般情况下也只能遵照执行。
3.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为确保物业共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发生毁损时能够得到及时维修,就必须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到位。因此,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之一。一般情况下,业主从开发商那里买新房的时候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因为这与购房合同义务绑在一起的,要拿房必须交。但是,第一次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用完而需要再次交纳时就有问题了。谁来收?收多少?遇到不交的怎么办?这都是问题。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直接涉及物业的保养和维修,也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形象和服务的质量。因此,业主负有按规定或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这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但确实纠纷发生最多的热点。因为区分所有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型的所有权形态,过去我们是一家一户生活,自己的房子自己盖,自己打扫,自己修理。现在突然进入小区生活,住房也变成了一种消费,每月都要交物业费,还要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很不习惯。很多业主采取拖的办法。况且,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复杂,业主一方的合同行为是集体行为,作为个体的业主不是合同签字人却是义务履行人。关于拒交物业费,业主说的最多的理由就是服务不到位。但是,物业服务质量怎么评定?仍然没有科学的操作方法。
5.其他义务。这里说的其他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使用物业的注意义务等。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怎么处理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一般会先通知缴纳。经过催缴,业主仍然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