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材料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6.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拖欠工程款的怎么算利息
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2.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工程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款能否支付
1.工程未竣工验收的,应当等竣工验收后才支付工程款。
2.验收合格的,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3.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