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表见代理一般都是行为人是无权事实代理行为的。那么表见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征?什么是表见代理合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表见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三)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二、因表见代理而有效的合同适用法律关于可撤消合同的规定
如果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法律关于合同可撤消规定的情形,那么,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善意相对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申请撤消的权利。合同可以因为表见代理而有效,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最终生效。在存在可撤消情形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都可以行使当事人的撤消权,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合同有效并不必然有利于善意相对人,如果因此排除了相对人主张撤消该合同的权利,显然违背了表见代理的立法本意。
四、越权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
三、什么是表见代理合同
表见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在符合以下要件时,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在订立合同行为与过程中存在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行为指行为人表现出的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被代理人表现出的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行为或语言。表见行为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方面存在的使人以为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第二类是被代理人方面存在的使人误认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行为或言词。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于善意。
构成表见代理对相对人的主观方面有两层要求。第一,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二,该相信是有理由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表见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征的相关知识,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善意相对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申请撤消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