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司法鉴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
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如下: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怎么写司法鉴定书
写司法鉴定书的写法如下:
1.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2.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3.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4.检验过程;
5.检验结果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6.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的鉴定意见分析、家别和判断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