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院强制执行一般要按照规定审查立案,然后通知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不履行的按照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手续,对于离婚案件涉及到的财产纠纷,往往一方按照法院判决执行的,另一方会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离婚案件法院强制执行过户流程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行为。
(一)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二)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三)准备强制执行。填写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四)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二、法院强制执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三、强制执行多久上黑名单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其中的内容来履行自己应当履行义务。这个时候要是其中一方不积极履行,甚至有故意不履行的情况,那另一方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现在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是,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往往是多长时间不履行的话,就会被纳入黑名单呢?首先我们要知道,这里的“黑名单”并不是法律上面的专业术语,而仅仅是普通人常用的一种说法,这主要是指失信人员。由于近年来我国不断的加大力度在打击这种失信人员,因而一旦被拉入了黑名单的话,肯定就会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不便,甚至还会影响到其父母、子女以及配偶。
结合《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看,对什么时间会把被强制执行人拉入黑名单,其实法律中并没有相应规定。只是说,在符合了规定的情形下,那么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主要包括限制失信人员购买飞机票、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等等。借这样一种方式,对失信人员的生活、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督促其尽快的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案件法院强制执行过户流程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按照规定履行的,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