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作出的规定有什么
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作出的规定有对于有瑕疵的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的决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撤销或者是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的决议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股东权利主要有哪些
股东权利如下:
1.参加股东会或者大会,行使表决权;
2.参与分红的权利;
3.查阅、复制权;
4.优先认购权;
5.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东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股东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如下: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享有诉权的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之前应当穷尽所有可能解决僵局的途径,例如协商、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等。只有当无法协商解决问题或股东要求退股,其他股东无能力购买及其他人无人购买时,才能解散公司。
4.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