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磅秤要求和废物计量

电子磅秤安装除很小的场地外,所有在征税区的应课税废物处置场都需要在特定日期安装电子磅秤,这可能会在过渡性安排下向部门申请长达十年的豁免。要求通过以下方式在废物处理场安装电子磅秤:
1、2019年7月1日–如果要求该场地持有环境管理局(ea)来处理一年中超过10,000吨的废物
2、2021年7月1日–如果要求该场所持有ea来处理一年内5,000到10,000吨的废物
3、2024年7月1日–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营商
4、每年处理少于2000吨废物的场所可能会申请进一步免除安装电子磅秤的要求,直到2029年6月30日。
在站点没有电子磅秤无法使用的地方,有一种一致的方法可以从车辆或集装箱的容量中确定废物量。
废物计量
从2019年7月1日起,必须对可征收废物处置场所的经营者进行计量,以评估进入该场所的废物并正确将废物征款汇给国家。如果其他(非废物)材料的重量超过一吨,则也需要进行测量。进入废物处理场的非废物材料包括:
1、少量交付,例如交付给员工使用的食品和办公用品:重量不到一吨,因此不需要测量
2、交付大量材料,例如现场设备的燃料,建筑材料或用于运营目的的原始材料:重量超过一吨,因此必须进行测量
3、穿过现场的车辆正在运输中,没有物料运抵现场或从现场移走:不需要测量。
如果安装了电子磅秤,则必须将其用于测量。如果现场没有电子磅秤无法使用,则必须使用法规中的“认定”或重量测量标准。
这些要求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不适用,这些小型站点的经营者需要获得许可以每年处置少于2,000吨的废物,并且在征税开始之前已根据该法第325条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采用替代方法计算废物吨位并评估征费责任。
电子磅秤测量
如果现场有电子磅秤(无论是否需要安装电子磅秤),则现场操作员必须使用电子磅秤并遵守相关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运营商:
1、根据该法第60(3)条与部门达成了书面协议,即使用电子磅秤测量特定的废物负荷是不切实际的,例如无法安装在电子磅秤上的大型飞机
2、在征费开始前已根据该法第322条发出了书面通知,称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将电子磅秤用于gvm / gcm≤4.5吨的车辆是不可行的。
电子磅秤必须保持适当的工作状态,并至少每年根据1960年《联邦国家计量法》进行认证。如果电子磅秤无法使用,则必须对其进行维修并尽快投入运行。如果情况持续超过24小时,则必须在电子磅秤无法使用的三天内通知部门。
视同测量
在没有电子磅秤的情况下,或者在电子磅秤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操作员必须根据车辆的类型或容量,使用重量测量标准来确定废物或不超过一吨的其他废物的数量的容器。重量的测量标准在法规中规定。
协议替代特定废物或内部废物移动的电子磅秤测量
根据2011年《减少废物和循环利用法案》(该法案),要求具有电子磅秤的站点必须使用电子磅秤将废物或其他材料进出废物处置场以及在资源回收区(rra)之间进行内部运动。以及该地点的可征收废物处置(lwd)部分。如果对于某些数量的废物或其他材料,使用电子磅秤进行测量是不可行的,则该法令第60条第(3)款允许操作者和首席执行官以书面同意的另一种方式进行测量和记录。对于不希望使用地磅以另一种商定的方式来测量和记录废物的协议的废物处理场运营商,可提供操作策略作为指导。
提供了供运营商请求协议的形式。在两种情况下,操作员可能会以“商定的方式”申请测量废物:
1、一次性或偶尔将废物或其他材料移入废物处理场
有时会出现无法容纳在电子磅秤上的废物或其他材料,例如大型飞机或大量建筑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重量测量标准(“视为”)进行测量,或者在已知废物重量的地方进行替代测量,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公认方法。
2、在废物处理场所内部定期进行废物或其他材料的运输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电子磅秤在rra和lwd工地之间定期进行内部移动可能会导致与工地安全,物流或规划许可有关的困难。例如,将废物从rra运送到现场的随钻测井部分的卡车可能不适合地磅,或者现场车辆在电子磅秤上向外行驶后无法合法或安全地转向以重新进入场地。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带有国家认证机构认可证书和数据牌的贸易认可仪器进行测量可能是一种可接受的商定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不能超过12个月,并且需要遵守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