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有选择在海运规则范围内更改提单的权利。然而有些货主,在货代人的煽动下,总是习惯于签订无实质内容的、事先备好的提单。通常由承运人提供的海运提单,不会具备货主所期望的货物运输条款。
货主对更改提单不应有所顾虑,因为在海运提单上作文章,对货主颇多裨益。任何附加条款都有影响全局的力量。而且,特殊条款可以取代一般条款,,即如果以附加条款改变原条款,新条款有优先权。
海运规则认为,海运提单有三方面的作用:1、是承运人开出的货物书面收据。2、是运输合同;3、当是可转让提单时,它标示货物名称。
1975年gilmore&black出版的《海事法》(第二版),将海运提单解释为,在全世界进行商品贸易活动时必需的一种单据。基本的海事规则包括运输,承运人责任,战争险,共同海损等条款,极少对货主有限制。国为原合同多出自海运法,并且是保赔/保险条款(p&i)的基石,任何承运人都不愿意作大的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