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大多数针对特定相对人,而要约邀请针对不特定相对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管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发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之后都是可以撤回的。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三)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二、要约邀请的意义
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实上处于什么阶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
第二,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三、要约邀请的分类有哪些
要约邀请的分类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就会视为要约。
以上是小编对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要约一般是通过对话或者信函的方式,要约邀请则是电视等媒介手段。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