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当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接受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作为境内代理人以"网购保税进口”(1210)方式申报进口眼线笔、眼影等15款化妆品,完税价格均<10元/克,已缴纳消费税为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以上商品完税价格≥10元/克的.应当缴纳15%的消费税。当事人申报以上化妆品时,第一法定数量申报有误,基本上比实际货物的净重高10倍以上,用这样的方式降低单价,规避消费税。漏缴税款人民币105万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除补税之外还要罚款58万元。化妆品的价格和重量是海关严查的对象,弄虚作假100%会被查到,不会有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