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装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ljlvsw158 江西省信丰县西牛镇的李老汉夫妇育有三子一女。1998年春节期间,李老汉夫妇与四个子女在亲属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李老汉夫妇与#小的儿子生活,李老汉夫妇的房屋归小儿子所有,李老汉夫妇的生养死葬由小儿子负责。”2013年以来,李老汉多次患病住院,其间均由小儿子护理且承担了医疗费用。2014年6月,李老汉将拒绝承担医疗费用的大儿子和次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我国目前。赣州金装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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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后,判决李老汉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四个子女分摊。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老年#益保障法第19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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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李老汉夫妇虽与四个子女自愿签订了“赡养协议”,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李老汉夫妇与四个子女签订的这份协议既违法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道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赣州金装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劳动合同》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中的“赡养协议”也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遗赠人把遗产赠与扶养人,而扶养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组织,这种扶养义务不是法定的,而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向的、对等的。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单向的,不能以不继承遗产为由而免除。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
劳动合同到期如用人单位不续签,您可主张自入职以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况可一并要求赔偿。建议,为您进一步分析。
【案情】
2008年3月,韩某与夏某登记结婚,2009年5月生育一男孩夏a。2013年7月,韩某诉至#,要求与夏某离婚。后双方经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4岁的夏a随母亲韩某一起生活,夏某每月负担抚育费500元。2013年12月,韩某与段某结婚后将夏a的名字改为段c。夏某得知后,拒绝再支付抚养费。韩某遂向#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赣州金装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赠与合同是怎样的,如何撤销,赠与合同范本整理。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夏a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韩某在未取得另一监护人夏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姓名变更,致使夏某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且生效调解书中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也是夏a,不是段c,故应裁定中止执行,待双方对子女姓名问题解决后再恢复执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夏a与夏某的父子关系与生俱来,不论夏a名字作何变更,都不妨碍父子关系的成立,夏某都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夏某应当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虽然调解书中确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是夏a,但双方对段c就是夏a并无争议。因此,夏某拒不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可以强制执行。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评析】
笔者同意**种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试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在确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之前签订的。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母)的姓氏,构成侵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利的行为,被侵害一方可向#起诉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
本案中,夏a的姓名变更为段c,段c仍是夏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故无论姓氏是否变更,夏某均负有抚养儿子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