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点包括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起一定要有法定的事由;提起的主体是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一、信访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吗
信访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上访和信访,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法院内部的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规定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向上级法院申诉,提请启动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审判监督程序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无论其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友情提示,即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审判监督程序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2.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
4.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6.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