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天健华成号 2019-01-15 08:59:23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整为备案管理以后,对备案产品的备案电子信息凭证不再设定有效期。境内责任人应当每年定期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已备案产品上一年度的生产或进口、上市销售、不良反应监测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二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授权的数量不同。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但授权范围不得重复,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同一家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只能授权一家在华责任申报单位。
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新政策解读
天健华成号 2019-12-27 08:25:03
2019年11月9日,周五,nmpa突然发布消息,宣布自2019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专业从事化妆品进口备案近20年的天健华成对此进行了解读。
其实自上世纪90年代中国实施化妆品审批制度以来,中间经历了几次监管机构的转换,也多次实施“中国式”简化审批的改革,但无论怎么简化,都不曾取消那一纸批文。所以此次88号文件的施行,无疑是变革较为的一次。之所以说“较为”,是因为据笔者看来,尚有继续改革的空间和必要性。
众所周知,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世界各国都按照医药部外品、功能性化妆品、otc管理,在其他国家也都是审批制管理。而欧盟和美国政府对一般化妆品采取的是备案制或免备案制,更注重的是产品的上市后监管,而我国由于起步较晚,且国情有异,一直采取的是以事前审批为主,市场监管为辅的管理政策。从历次改革的痕迹考察,虽有手忙脚乱之感,但指向还是比较明确的,那就是向欧美发达国家的制度靠拢。
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新政策解读
各国化妆品管理模式比较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人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各业态对监管的反馈度和认同度都有所提升。因此,88号文件取消纸质批文,采取电子备案制,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也传达了政府对改革的渴望。如果说此前自贸区备案制是一次摸着石头过河的试探,那么此次公告的紧急实施,已经有了水落石出的意味。这是一次质的进步。
同时,笔者认为后续必将进行更多的“补充性改革”,比如对备案流程的进一步简化,对产品质量的控制措施的提升,还有,11个自贸区的区别化管理,显然对习惯于整齐划一的中国式管理是有些不合逻辑的。既然过渡任务业已完成,接下来就应该有所选择。至于向左还是向右,我们拭目以待。
根据该公告,新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备案凭证改纸版为电子版。
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二、自贸区企业与非自贸区企业流程有别。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三、可跨口岸进口。
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四、境内责任人及样品检测等要求以浦东为参照。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9年 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
五、已获纸质批文的老产品按原规定使用,期满按新规办理。
按照原审批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纸质版凭证办理进口,期间需要补发或纠错凭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
下面两个表,分别是笔者对88号公告前后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方式的简单对比,以及公告前后政策对申报企业的影响利弊分析。供参考。
表一 公告前后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方式的简单对比
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新政策解读
(制表:天健华成)
表二 公告前后政策对申报企业的影响利弊分析
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新政策解读
(制表:天健华成)
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新政策解读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知,此次公告虽有仓促,且短期内对企业影响的弊端也不少,但实为发展的必然。总之,形式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是否完全反映了事物的内核。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发展和改革的初心不变,总有一天会找到一双适合自己的鞋子。
附:
1.文中提及的11个自贸区分别是:
上海、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
2.本文所指88号公告针对的产品类别为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即以下特殊类产品不在公告范围内: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含美白)、防晒等9大类。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分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
三、办理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9〕35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88号)。
四、办理机构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审查内容
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
(二)法律效力
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境内责任人可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enterprise/index.jsp,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信息凭证办理进口相关手续。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产品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备案对象
境内责任人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申请人应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是注册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负责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境内责任人在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先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注册:
1.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责任人签字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附件2);
2.境外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附件3)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
3.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
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可至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接收窗口(以下简称“备案资料接收窗口”)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领取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 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原件;
2. 境内责任人出具的办事委托书(附件4);
3. 办事人员身份证原件;
4. 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
其中,营业执照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经当场核对无误后返还,其他资料经核对无误后,予以接收,并发放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上述资料原件(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除外)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纸质版资料经核对与网上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接收,系统用户名注册不成功。
一个境内责任人接受不同境外生产企业的授权应分别报送资料注册系统用户名,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也应单独注册系统用户名。
五、备案条件
(一)首次备案
1.产品属于备案范围;
2.备案资料完整;
3.备案资料符合规定形式;
4.备案资料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二)产品变更
已取得备案信息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办理相关信息(产品配方除外)的变更。
(三)备案注销
已备案产品不再进口。
六、备案数量
无备案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1.申请材料清单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7)产品技术要求;
(8)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9)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10)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2)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以下称《申报受理规定》)要求,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2.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提交电子版资料1份、纸质版资料原件1份。其中电子版资料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上传,纸质版资料递交至备案资料接收窗口,纸质版资料应与电子版资料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备案资料原件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4)电子版资料除在线填报内容外,均为纸质版资料扫描件,扫描格式:pdf,扫描模式:彩色,每项资料作为一个单独的pdf文件上传,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m,需确保电子版资料所有图文内容清晰可识,盖章清晰完整。纸质版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上传的电子版资料顺序排列,使用明显区分标志并标明资料顺序号,装订成册。
(5)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6)备案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7)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8)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3.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1)申请表应按照系统说明的要求在线填报,填报后在线打印。申请表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并按要求签名、盖章。
备案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备案申请表承诺书应由境内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境内责任人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每次提交备案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备案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括于境内责任人授权书中。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需在线填报,并上传与在线填报内容相一致的纸质版资料,命名依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5)需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
(3)产品配方应按照系统说明的要求在线填报,填报后在线打印,该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当出现重新填写打印产品配方的条形码与已由检验机构确认的配方条形码不一致的情况,需提供条形码不一致的配方,并提交承诺,明确两份配方的条形码情况。产品配方要求参照《申报受理规定》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的承诺。
(5)应提交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平面图、产品中文标签、产品上市包装立体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平面图。
1)产品原包装平面图部分需上传原包装的平面扫描件,递交纸质资料时需提供原包装;
2)产品上市包装立体图需确保产品主视面清晰可见;
3)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备案资料中产品原包装平面图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4)该部分资料电子版备案后需对外公示,请严格按系统提示要求上传。
(6)提供的生产工艺简述应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7)产品技术要求备案后需对外公示,请严格按系统说明的要求在线填报,并符合《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的要求。填报后在线打印,按要求盖章。
(8)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a. 检验申请表
b. 检验受理通知书
c. 产品使用说明
d. 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e. 如有以下资料应当提交:①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②其他新增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抗生素检测报告等)
2)申请变更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等信息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9)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参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执行。
(10)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化妆品提交承诺书的公告》执行。
(1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供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12)备案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备案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a.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b.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②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
c.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设计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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