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数额标准

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当利用职务之便来谋取个人私欲,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滥用职权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滥用职权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是基本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 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 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三、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明 确的规定。按照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均可成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我们要注意的是解释的 第三点,即把非国家公务员身份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这部分人员视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上, 我们既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更主要的是要考察其所担负的职责以及是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二)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在认识因素层面,行为人明知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其自己的岗位职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在意志因素层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一般持 追求或放任态度。在客观上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违反国家、行业、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徇私舞弊。
(三)在侵犯的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滥用职权罪损害结果的量化标准一般以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来衡量。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达到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时,才构成此罪。
(四)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数额标准的相关知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数额应当在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