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一、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