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环境污染罪的公诉人的举证责任:1、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2、公民或者国家受到了损害的事实。被告人的举证责任:1、污染结果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法定的减免责事由。环境污染罪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