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登记保存应注意的问题

完美都知道,证据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们需要对一些证据需要进行保存。那么证据登记保存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证据登记保存应注意的问题
(一)证据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二)证据保存的义务可是行政处罚机关也可是当事人
(三)采取保存措施要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的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四)被登记保存的证据要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如登记保存驾驶证,对运政案件事实一般没有证明作用,应立即退还原主,但路政及养路费征稽案件却有较大的关联性。再如业户有《道路运输证》但偷漏了道路运输规费,则就不能对货物进行登记保存,因为这些货物与案件缺乏关联性。
(五)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继续保存则属行政扣押,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会构成行政侵权。
(六)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时,要注意程序合法,登记保存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七)关于采取强制措施问题,主要是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保存证件和车辆的时效问题。按规定把车辆或有关证件作为证据登记保存,其保存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但现在超过7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据反映,有些车辆连续被扣几个月,甚至超一年。对此应当引起重视,这种法律关系不定的状态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管理,而且还有可能导致对执法部门不利的法律后果。凡登记时间达到7天,违法当事人仍然既不领证、车,又不接受处理的,第7天起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来接受处理和领回证、车。通知方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有条件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达,异地的也可以用挂号信形式邮寄送达。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仍然既不领车,又不接受处罚的,执法部门可按处罚程序操作,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超过复议或起诉期限后,仍不履行的,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而终结悬而不决的法律关系。
二、进行证据的保存的方式
(一)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采取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求在通知书上记载质量问题属实。
(三)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四)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五)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三、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当事人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一)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原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者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者火化收费单据等);如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四)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有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的,提供遗嘱原件(如在国外所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五)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
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就会构成行政侵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证据登记保存应注意的问题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