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以小时计酬为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内容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