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是几个行为

根据侵权的人数或者因果关系,就可以划分是属于共同侵权还是个人侵权,对于共同侵权,是要对侵权人的责任进行划分·的。那么共同侵权是几个行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共同侵权是几个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系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行为,为特殊侵权行为态样之一。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因此,共同侵权行为其实是多个民事主体的行为。
二、共同侵权可以分别起诉吗
可以分别起诉,但是法院会合并审理,按照共同诉讼进行受理,因此没有必要分别起诉。
共同侵权在程序上应按必要共同诉讼处理较妥当,理由是:
第一,追加当事人是案件的审理和推进所必须。共同侵权未经诉讼,事实尚未清楚,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都需要经过诉讼审理之后方能确定。未经诉讼就认定构成共同侵权,赋予原告选择权,有未审先判之嫌疑。
第二,从保护被侵权人的角度,并无不妥。将共同侵权之诉界定为必要共同诉讼,并不会损害被侵权人的利益。在审理过程中,将可能构成共同侵权的侵权人追加为案件当事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被侵权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那么被侵权人如何实现实体法上赋予的可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可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呢?被侵权人可在执行阶段选择,其可选择执行共同侵权人之一人、数人或全体承担责任,这与连带债务理论并无不合,只不过将其选择权的实现后置到连带债务经诉讼确定后的执行阶段而已,对被侵权人有益无害。这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侵权人可根据义务人的经济情况、履行能力等,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执行方式。
第三,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防止未到庭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侵权人没有全部到庭,被侵权人和到庭侵权人的合意将有可能损害未到庭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没有通知其他当事人实现诉权的前提,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至于法院追加当事人后,当事人仍不到庭,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其放弃诉权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避免重复诉讼,防止被侵权人不当获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可见共同侵权诉讼中,两个及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人民法院之间信息不通,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各侵权人承担全部之给付而获利就成为可能。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连带责任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但亦限制仅能请求全部的的支付,不能因有多数债务人而得各为全部之给付而获利。”如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分别起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既不经济也不效率。
三、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 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按照侵权行为的责任大小进行民事赔偿,无法确定责任的,应该等额赔偿。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共同侵权是几个行为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