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二、劳动争议协商及调解是否具有强制性
劳动争议协商及调解没有强制性。因此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劳动争议调解书是否可以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书不可以提起诉讼,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