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变贷款用途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改变贷款用途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看是否符合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存在因行为人违反规定,采用虚构、隐瞒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如下: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三、哪些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有: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