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小区成立业委会需要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由业主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2.人数为5至11人;
3.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
4.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委会的权利
业委会的权利是: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