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向人们法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那么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三、法院保全是什么意思
法院保全从广义来讲,分为两种,一种是财产保全,一种是证据保全。保全程序,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而产生的一种制度,一般只存在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通俗来讲,为了避免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在法院判决以前,对被告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申请人一般需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应当与申请查封的金额相当。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房产、扣押机械、交通工具、冻结银行存款、证劵账户等方式。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
(一)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二)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三)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期限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