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与客体?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与客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