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内容有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造价、交付时间等。工程合同诈骗的认定是对合同内容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故意的行为,其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工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合同的内容有: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二、工程合同诈骗的认定是怎样的
工程合同诈骗的认定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工程合同发包违约有哪些责任
工程合同发包违约有以下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