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被代理人没有追认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等,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是不能超越代理权实施委托代理行为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效力问题要注意。
一、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情形
代理合同无效情形: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没有进行追认;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他人签订合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此种行为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代理关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由于各国关于代理的理论基础、立法模式、种类和具体内容并不相同,国际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发生法律适用问题。绝大多数国家区分代理内部关系、代理外部关系和代理权分别确定其法律适用规则,但做法并不完全一致。
三、代理的法定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