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合伙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合伙合同成立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二、合伙人的合同怎么写有效
合伙人的合同有效写法应该包括合伙协议应该载明的事项,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1.身份不同。合伙人是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股东是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
2.出资不同。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
3.责任形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