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民间借贷合同以下情况下是无效的: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借贷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借贷合同纠纷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借贷合同产生纠纷,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债权请求权的,从债务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