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债务人怠于使他的债权或者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对其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的权利,但是其行使范围只在他的到期债权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