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之时是否有效尚不能进行确定,需要等待权利人的相关意思表示才能确定其效力如何。民法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主要有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认知的行为、欠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这四种。
一、民法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二、民法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民法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包括以下四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民法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现为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限或处分能力,民事行为的其他要件均具备。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状态。即民事行为既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