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市建字〔2019〕68号)要求,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参照《赣州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赣市房字〔2018〕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赣市房字〔2018〕50号)执行,原《寻乌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寻府办字〔2018〕167号)废止。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