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核中经常发现的减免税设备抵押案件

减免税设备的管理是海关核查的重点内容,减免税设备在监管年限,所有权,用途,使用及保管场所都有具体的要求,而且追溯的年限比较长,【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单位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如果减免税设备在2022年11月16日进口,监管期为2025年11月16日,在2028年之前,海关都可以对企业该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实施稽查。因为监管要求多,监管时间长,所以海关在稽核中经常发现减免税设备管理违规问题。
2022年11月常州海关在稽核中发现常州某公司在2018-2019年间进口了三台减免税设备,在2019年9月就将设备抵押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但设备仍留在常州公司内使用。海关对常州该公司进行稽核时,此三台设备虽然已经过了监管期,但擅自抵押的事实行为已经发生了,所以仍然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无独有偶,今年11月福建海关对辖区内某纺织企业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21年12月进口4台减免税设备,2022年1月就将设备抵押给了进出口银行福建分行,而设备仍在纺织企业内正常使用。同样的该企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245号)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按照海关规定,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以减免税设备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要向海关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参考: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