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分类
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分类: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3、按照行政确认的对确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分类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