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申请条件

监外执行申请条件
正在监狱中服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监外执行申请的条件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监外执行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