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总规则二第一款:(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定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上述规定明确了配套的未组装商品应该按制成品归类。有些企业在进出口时没有考虑到上述规则,而是按配套货物分别的实际状态归类,就会造成申报不实的违规案件。
福建某贸易公司申报出口配套商品“拖把杆(竹制)”与 “玻璃刮”,其中“拖把杆(竹制)”申报税则号列为4421919090,“玻璃刮”申报税则号列为9603909090。
出口配套商品“拖把杆(竹制)”与 “棉纱拖把头”,其中“拖把杆(竹制)”申报税则号列为4421919090,“棉纱拖把头”申报税则号列为9603909090。
出口配套商品“拖把杆(竹制)”与 “铜玻璃刮”,“铜玻璃刮”申报税则号列为7418200000。
出口配套商品“拖把杆(竹制)”与 “抹水器毛头”,“拖把杆(竹制)”申报税则号列为4421919090,“抹水器毛头”申报税则号列为6307100000。
经海关归类,上述出口配套商品,作为一件商品的未组装件,应归入9603909090项下。